办理机构:大连市工商局监管分局及各分局监管科或直辖工商所年检企业范围及受理机关:
凡在市工商局登记注册,且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及私营企业中广告、经济鉴证类、出国留学中介机构企业均由市局企业监督管理分局负责年检。
凡在分局登记的企业或市局委托分局管理的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下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有关部门的据点企业除外),由企业所在地的工商分局或工商所负责年检。
凡在大连市工商局注册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驻连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承包工程和承包管理企业由市局企业监管分局负责年检。
办理时限:
(一)内资、私营企业:
企业年检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企业应当于3月15日前向登记机关报送年检材料。逾期报送或未申报年检的企业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联合年检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逾期未申报年检的企业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申办材料:
(一)内资、私营企业:
1、 年检报告书;
2、 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3、 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以自有房屋、场地作为经营场所的,应提供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以租用宾馆、写字楼等部分面积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应提交租房协议(此项以大工商发[2002]108号文件为依据);其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须提交房屋租赁经营审批表(租赁期满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重新办理审批表);
5、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重点行业的前置或后置审批手续等)。
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第1、2项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不足一个会计年度新设立的企业法人和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出资期限到期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二)外资企业
1、联合年检报告书原件;
1、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2、经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审验的年度审计报告原件;
3、验资报告原件(仅限应在本年度出资的企业或超过出资期限欠缴注册资本的企业);
4、企业住所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协议或产权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除提交上述第1、2、5项材料外,还须提交总公司已通过本年度年检的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6、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需提交中方已通过上一年度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需加盖企业印章;
7、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重点行业企业需提交有效审批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企业申领、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它有关材料→ 登记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企业交纳年检费→ 登记机关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 登记机关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办理依据: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1996年12月25日令第66号修订);
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局令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修订);
4、《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发布);
6、《企业年度检验办法》(1996年12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