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

大连注册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程序


    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

1、申请报告 
2、《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3、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式两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3、验资报告; 
4、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5、《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股东资格证明; 
7、《指定(委托)书》; 
8、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9、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的事项不同,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材料也有所不同。 
(1)变更企业名称,应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下同); 
2.企业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3.有关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变更住所,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3.新住所使用证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 
(3)变更经营范围,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3.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 
4.经营范围变更中涉及国家法律、法规需进行专项审批的批准文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 
(4)增加注册资本或变更经营期限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3.原有注册资本已出齐的验资报告(未出调整注册资本的除外); 
4.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5)减少(指未出调整的)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减少注册资本的申请书; 
2.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3.股东会/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决议; 
4.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5.企业在报纸上三次登载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 
6.企业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6)转让股权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3.股权转让协议; 
4.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 
5.新股东的合法身份证明。 
(7)董事会人员、正、副总经理变更,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3.有关人员的委派文件; 
4.有关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只变更董事的免交) 
(8)增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含向分支机构的拨款数额); 
3.企业的验资报告; 
4.分支机构负责人委派书,并附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 
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发出函。企业持原登记主管机关的函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分支机构开业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 
1.企业原登记机关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 
3.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4.分支机构负责人委派书; 
5.分支机构场所使用证明; 
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程序

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司注销需要提交的材料: 
1、 申请报告; 
2、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 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4、 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5、 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6、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并提交公告原件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申请设立登记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申请登记手续:
开业登记:
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投资者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3.住所使用证明;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名称核准通知书;
5.法律、法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6.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7.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提交附有代理人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的投资者的委托书。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证明;
4.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6.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7.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变更登记:
申请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投资者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提交投资者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6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除上述材料外,对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注册登记事项,还应提交的文件、证件以及要求请比照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所提交的文件、证件。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要求,请参照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申请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的身份证明;
4.税务注销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印章;
6.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要求,请参照个人独资企业的注销登记。
办理程序:
办事程序:领表咨询→申报登记→领照(注销通知书)
登记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发照(注销通知书)

(二)非公司企业营业单位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申请开业登记条件:
(1)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 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 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 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 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申请登记手续:
(1)开业登记:
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开业登记,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隶属单位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由其隶属的法人或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登记申请报告;
3.隶属单位负责人签署的《企业申请营业登记注册书》;
4.《企业登记资信证明书》;
5.经营资金验证报告;
6.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7.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提交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10.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2)变更登记:
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变更登记,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隶属单位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由隶属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登记申请书;
3.企业负责人签署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4.隶属单位或审批机关对企业变更登记的批准文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除上述材料外,对变更的注册登记事项还应提交的文件、证件以及要求与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相同。
(3)注销登记:
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注销登记,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营业登记单位负责人签署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2.隶属单位批准撤销或注销的文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印章;
4.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办理程序:
办事程序:领表咨询→申报登记→领照(注销通知书)
登记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发照(注销通知书)

(三)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申请设立登记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申请登记手续:
(1)设立登记:
申请分公司设立登记,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或分公司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7.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变更登记:
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除上述材料外,变更下列具体注册登记事项的,还应同时提交的相应文件、证件:
1.变更名称:应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变更经营场所:应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变更负责人:应提交分公司新负责人的履历表;
4.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到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3)注销登记:
申请分公司注销登记,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注销分公司的决议或决定;
3.税务注销证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印章;
5.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办理程序:
办事程序:领表咨询→申报登记→领照(注销通知书)
登记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发照(注销通知书)

(四)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申请设立登记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申请登记手续:
开业登记:
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名称核准通知书;
8.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9.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10.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设立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7.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变更登记:
申请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变更注册登记事项,涉及到修改合伙协议的,应提交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或合伙协议修正案。
6.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除上述材料外,对合伙企业变更的注册登记事项,还应提交的文件、证件以及要求请比照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所提交的文件、证件。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要求,请参照合伙企业的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申请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税务注销证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印章;
5.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要求,请参照合伙企业的注销登记。
办理程序:
办事程序:领表咨询→申报登记→领照(注销通知书)
登记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发照(注销通知书)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30号名仕国际A1501-1502室
电话:15940990029
传真:0411-65830109
手机:15940990029
联系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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